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滨海康达中西医结合医院(通 知)
滨康医[2008]第08号
关于补充修订用假管理办法的通知

  各部门、科室及病区:
  医院《员工守则》规定的“职工假期管理制度”是按照《劳动法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出台的,它既维护了国家法律尊严,又保障了职工用假权益,必须严格执行。为进一步强化这一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,现作如下补充修订。
  一、用假原则。凡与医院签订了《聘用合同书》的员工,按规定手续、程序办理,均可享受规定的各类用假。
  二、执行办法。
  1、享有探望配偶或父母假的职工,执行时间必须为满1年或4年为一个周期,不得提前或累计使用。
  2、婚育假凭《结婚证》或《准生证》办理请假手续,无证或有证未批的,一律以事假计算。
  3、员工每月4天休息假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假,所在科室根据当月业务情况合理安排休假,除学习假外,不得累计使用,当月未休的次月可补休,次月仍未休的不再补休。
  4、其它用假仍按原办法执行。
  三、审批程序。职工除每月4天休息假、法定节日假外,其余各种用假一律凭假条办理请假手续。
  1、学习假凭学习通知和请假条,经医教科审核后报院长批准。
  2、放射假由放射科分人拟订年度用假计划报医教科审核并备案,凭计划安排表与人个请假条,经医教科审核后报院长批准。
  3、婚育假凭《结婚证》或《准生证》和请假条,经党支部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,再办理请假手续。
  4、已婚女工人流、放、取环假,在院工作期间只能享受一次,凭本院检查及缴费有效证明,经女工委主任核查后,方可办理用假手续。
  5、病假凭本院有效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,一年内超过1个月以上的病假,超过部分另行商议。
  6、其它用假审批仍按原办法执行。
  四、请假纪律。职工用假批准后的请假条,统一转交物资科存档考勤。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所有缺勤、未上班他人代签等,一律按旷工处理。
以前用假规定,凡与上述精神有违背的,一律以本通知为准。
以上通知,从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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