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滨海康达中西医结合医院(规 定)
滨康医[2008]第04号
关于解决医疗欠费问题的规定

各部门、科室及病区:
  在病区医疗收费中,有时因为矛盾纠纷、经济困难、招呼担保、追缴不力等多种因素,造成部分欠费逃费,无法追回,对集体经济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,为防止和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,特作如下规定:
  1、门诊检查用药凭票制。药房和各医技、治(理)疗科室,患者购药、检查、治疗一律凭门诊现金发票、院领导批准暂欠或董事会成员签字免收凭证办理,对暂欠费用凭证由所在科室五日内与批准人取得联系并负责追回。患者购零药亦不允许先拿药后集中开票。任何无票据以及无领导批准的查治、购药,一经查实,一律作私收费处理。
  2、健全住院预交金制。收住入院患者,一律凭缴费凭证,方可办理入院手续。特殊的急诊急救,亦必须有院领导批准。
  3、建立欠费报告制。在住院过程中,病区应及时与病人通报预缴金使用情况,并做好欠费催缴工作,对欠费超300元且追缴不到位的,必须及时报告董事会成员,并在欠费单上签署意见。
  4、实行护士长责任制。催收追缴医疗欠费,病区第一责任人护士长,办公护士为第二责任人,管床护士为第三责任人。科主任负总责。
  5、完善经济赔偿制。病区病人出院形成逃费的,必须当日上报董事会。对违反预交金制、欠费报告制等造成的经济损失,医院集体承担50%,科室承担50%,科室承担部分由科主任、护士长认定责任人承担。各类欠费一律实行旬报月结制,按月结算、惩处到位。对管理到位、措施得力的病区,院部将实行奖励。
  以上规定,希认真贯彻执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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